备用金账户信息
户 名:四川省商务厅
账 号:920101040006515
开户行:农行成都蜀都支行营业部
川商外经[2017]5号
各有关企业:
国务院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后,商务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和《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并会同国家相关部委修订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为做好政策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信息登记工作
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需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在项目签约和执行阶段,企业需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不需进行信息登记。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变更信息。
二、做好备用金缴存工作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存备用金。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四川省商务厅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四川省商务厅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
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我厅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企业需提交申请书(盖鲜章)、资格证书原件、缴存备用金凭证复印件;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项目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我厅备案。
备用金账户信息
户 名:四川省商务厅
账 号:920101040006515
开户行:农行成都蜀都支行营业部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