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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16-11-15 阅读:1088
商办贸函〔2016〕8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16年8月发布的《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工商部门向新开业、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便利个体工商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贸备案登记号的通知》(商办贸函〔2015〕770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新备案、变更备案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发放使用外贸备案登记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继续有效。
 
  联系人:外贸司 李庆 陈皓
  电  话:010-65197672、65197471
  传  真:010-65197468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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